teddyxlandlee
起因:用户C转载一MIT协议授权的资源时,注明了原帖地址,但管理B认为其未注明作者,违反了MIT协议,遂以“剽窃”为由将其封禁+晒尸。此举引发超级管理A强烈不满,并欲对B进行夺权处理。本人看到他们争吵,于是发表了以下言论:

根据中国大陆各Minecraft相关社区对开源软件转载的处理经验来看,注明出处的MIT软件,不应按侵权进行判罚处理。

自诩为“自由软件协议的卫道士”,因为协议的一些细枝末节而重拳出击,这本就违反“重罪重判、轻罪轻判”的原则。

况且,本次的判例一定是会影响本站后续的其他判罚的,你因为一个小小的、危害不大的“未注明作者”就去狠狠地罚,这让后续的创作者怎么想?创作者们往往因为一些小小的麻烦,就会抛弃你站的。


所以,站越小,越不容得在这种小问题上上纲上线。


综上,支持撤销该用户判罚的决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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