回归正轨,回归正轨
那个剖面图画的楼主人都不好了
主要是那个最速降线卡了我好久
指定两点间最速降线解析式我算了一个上午
(举折法已经被我抛弃了)
最后还是用的举折法
(可是举折法是真的麻烦)
简单说就是
画屋顶有两种方法
(主流方法只有一种,另一种是楼主自己开创的)
楼主自己开创的方法是
由于中式建筑屋顶瓦片弧度符合最速降线
所以直接联结两点,做它们的最速降线
经过每个架深所截的点
就是瓦片每一段的交点
然后截点,联结就行了
主流做法我已经讲过了
可以在我上次画的图里面看
https://www.geogebra.org/m/nqghdahx
言归正传,回归本帖
本章依旧是长章
还是要分帖子写
这次我分两张帖子
还请拜托拜托支持一下原贴
https://www.mcbbs.net/thread-1414920-1-1.html
构架的立面设定
屋顶的深广高影响因素
决定房屋立面的主导尺度是间数和屋高。
但是中国古代建筑有个特点,就是立面和剖面不可分割
这是因为屋顶在立面上起着很大作用,而屋顶的高度又必须根据屋深和举高来确定
所以房屋的深、广、高三者都直接影响立面。
按照《法式》大木作制度,这三者又可剖析为八个因素:
1)建筑类别—属于殿阁类,还是厅堂类、余屋类?
前者高大,后者依次卑小。
2)正面间数—由一间到十三间。
一间是门屋、亭子;
十三间是十一间的殿身周围加副阶周匝,在《法式》中
有时称“殿身十一间”
有时称“十三间殿堂”。
这里,“殿身”专指重檐建筑上檐屋顶所覆盖的部分。
间数和建筑物的类别是有联系的:
殿堂由三间至十三间
厅堂由三间至七间;
余屋、廊屋都是殿阁和厅堂的配房,间数根据需要决定。
3)间广—就是每间的宽度,《法式》没写
只在卷四《总铺作次序》的注释中有如下一段文字:
“若逐间皆用双补间,则每间之广丈尺皆同。
如只心间用双补间者,假如心间用一丈五尺,则次间用一丈之类。
或间广不匀,即每补间铺作一朵不得过一尺。”
从中可以得知以下三种间广与补间铺作的关系:
第一,如各间都用两朵补间,则间广相同;(补间铺作是什么我等下会注释)
第二,如中间一间用补间二朵,其余各间用一朵,则心间与次间间广之比为3:2;
第三,若逐间大小不一:
各间用一朵补间铺作时,间广相差不能超过1尺;
用二朵补间铺作时,相差不能超过2尺。
但是,这里只是个人看法,对于这段文字的理解
依旧在吵,这里放的只是主流说法
至少按着建没什么问题
4)檐柱高度—《法式》没写
只能从唐宋建筑遗例中归纳得出柱径与柱高之比为1/7~1/10
再按《法式》卷五用柱之制推算出柱高,酌情选定尺寸,例如:
殿阁柱径为42~45分°,故柱高为294~450分°;厅堂柱径为36分°,故柱高为252~360分°。
5)屋深—见第五章求架深之法
各架深之和为屋深。并由此求得屋顶举高。
6)屋顶式样—宋代还未规定用屋顶形式表示房屋等级高低
但实际上存在以下次序:
(1)最隆重的屋顶是重檐四阿殿和九脊殿。
重檐在宋代已盛行,故《法式》用材制度中最高一档材(一至四等)都适用于重檐的殿堂。
(2)四阿殿(庑殿),适用于殿或殿身五至十一间;
(3)九脊殿(歇山),适用于殿阁三至十一间;
(4)厦两头造(歇山),适用于厅堂三至七间和亭榭
(5)不厦两头造(悬山),适用于厅堂三至七间;
(6)撮尖(攒尖),适用于四角、八角亭子。
其中,四阿殿为了保证正脊有足够的长度
平面以接近2:1的矩形为好,其正面间数和椽数的关系以下面的数值较适当:
五间-用6架;
七间-用8架;
九间-用10架;
十一间—用10~12架。
如椽数增加,宜将正脊两端向外增出,使之加长
会产生脊短局促之感。
这就是《法式》制定“脊榑增出”制度的原因。
九脊殿和厦两头造,宜于方形与矩形平面,适应性大,形象也比较丰富,能用于各类建筑。
在唐代,这原是王公以下居第和厅堂上使用的一种屋顶。
把它用到殿阁上,就称为“九脊殿”,式样也稍有不同。
不厦两头造就是中国古代最基本、最常见的两坡顶,但在《法式》中反而没有一个能反映其特色的名称
仅和厦两头造对应加“不”字而称之,表明它只是一种两头没有出厦的房屋而已。
在《宋史·舆服志》中则称之为“两厦”,周必大《思陵录》中则称“直废造”。
但是如今还是称“悬山”居多
至于硬山式?宋代还没有硬山建筑的遗例和文献资料
《法式》也未提及,可能硬山在宋代还未形成一种定型的屋顶形式
原因是受墙体材料限制。
在宋代,墙体以土为主
(包括版筑、土坯、竹 芭墙—即“编竹造”)
为了保护山墙免受雨水冲蚀,屋顶必须悬出,做成“不厦两头造”。
直到明代砖墙普及之后,硬山顶才成为普遍使用的一种既经济又适用的屋顶形式。
7)铺作—铺作在建筑立面上是极有性格的装饰化结构部件
又因其出跳而为屋檐增加深度,使建筑加强了体量和明暗对比。
到宋代,铺作已成为表现建筑物等级高低的一种重要手段
它的布置方式、式样繁简、用料大小、出跳多少,都和建筑类别与房屋大小有密切联系。
一般是:殿阁用4~8铺作,计心造,多用上、下昂,用材大;
厅堂用斗口跳到6铺作,用昂或 不用昂,昂尾露明于室内时作必要的形象处理,用材稍小
余屋用柱梁作、单斗只替及斗口跳 等较简单的斗栱。
8)材等—由《法式》用材制度可知,决定选用何种材等的根据主要有二:
一是房屋类别,如果是殿堂类房屋,用材就大
如是厅堂余屋类,用材就小;
二是房屋正面的间数
如果间数多,用材就大,反之则小。
可见研究《法式》用材等级和材分°值,不能离开这两个前提条件去孤立地观察,否则必然会走入歧途。
我之前贴过图
自己去本卷附录二看吧
关于间广和柱高的讨论
前面说过了,《法式》对此啥也没写
如果想节省时间,这块不用看了,没意义的,这里讨论下为啥没写
设计时根据实际需要与可能,灵活掌握,定出尺寸。
学者推想这是《法式》作者客观地反映了当时建筑业的状况—没有制定统一的计算间广和柱高的标准
或者是故意不在条文上订死,以免造成实际工作中的困难
说人话就是,作者也不知道怎么写,写准了怕被ban,写不准又失去意义
然后索性就泛泛而谈,都是没什么意义的描述
对于铺作之间的距离,《法式》也没写,或者只是在侧面详述。
虽然有很多侧面描写
但是目的是为了说明正文中的概念,并非指具体某一材等的某种实际尺寸。
因此,我们也就不能由此得出结论得出 铺作间距的分°值。
关于角柱生起,卷五《柱》规定:
“至角,则随间数生起角柱。若十三间殿堂,则角柱比平柱生高一尺二寸
(平柱谓当心间两柱也。自平柱叠进向角,渐次生起,令势圆和。如逐间大小 不同,即随宜加减。他皆仿此。
十一间生高一尺,九间生高八寸,七间生高六寸,五间生高四寸,三间生高二寸。”
这里已明确规定生起值“随间数”,而不随材等,即上述规定适用所有材等,而非专指哪一等。
间数和材等之间诚然是有联系的,例如六等材不可能用于十三间殿 堂,一等材也不会用于三间殿堂。
现在还有一个问题值得讨论:究竟《法式》有没有给“间广”制订过某种标准的材分° 值?
答案是没有
原因如下
首先,作为建筑工程预算,《法式》的任务是为各种建筑部件制订用料、用工标准,
以利“关防功料”,至于建筑空间尺度的控制,则不属它的职责范畴。
其次,官式建筑的间数、间广、进深、架数、柱高等尺度,事关功能、礼制及形象需要
历来都由朝廷或主事官员确定,尤其是一些重要的殿宇,还有廷议、奏准等过程。
例如宋徽宗*和五年建明堂,廷议其制度时对各堂室的深、广甚至都以筵(九尺)为单位计算。
南宋高宗永思陵上、下宫门、殿均直接定出间广与柱高的丈尺。
而间数、间广、进深、柱高等还和当时的 财力及材料供应能力直接有关。
所以,想从《法式》的字里行间寻找一套标准的间广、架深(甚至进深方向的所谓“间 广”)的材分°值
不仅是不必要的,也是徒劳的。
简单来说:这块《营造法式》啥也没写,原因是这块不是它干的火活,作者在和稀泥
注释时间
【补间铺作】额枋上的铺作,位于两柱铺作之间
剩下的明天更
还请拜托拜托支持一下原贴
https://www.mcbbs.net/thread-1414920-1-1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