@任鸢
部分图片证据在 https://www.mcbbs.net/thread-1305171-1-1.html 。
首先,我们转向该帖子的正文部分
原帖链接:https://www.mcbbs.net/thread-1303792-1-1.html
首先,我承认我的表述有不周的地方,但这并不是进行人身攻击的理由。
现在,对帖子内的行为,进行一下分析。以下仅代表我个人观点。
一、针对人身攻击、辱骂等内容,明显违反了论坛规章制度相关内容。
二、关于发帖违规
...
2-2.不得发布违规信息,政治内容,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》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,包括地方性及临时性法规。发现违反者将删除相关帖子并视情况严重与否进行其他惩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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C.
轻度侮辱/攻击性言辞/骚扰他人/反话捧黑
黄牌警告
D.
恶性侮辱/强烈攻击性言辞/挑起事端/恶性骚扰/反话捧黑
视严重程度给予1-7天不等的禁言处理
第一编 总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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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章 民事权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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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百零九条 自然人的人身自由、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。
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、身体权、健康权、姓名权、肖像权、名誉权、荣誉权、隐私权、婚姻自主权等权利。
法人、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、名誉权和荣誉权。
第二百八十六条 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;网络服务渎职罪】违反国家规定,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、修改、增加、干扰,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,后果严重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;后果特别严重的,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。
违反国家规定,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、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、修改、增加的操作,后果严重的,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。
故意制作、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,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,后果严重的,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。
单位犯前三款罪的,对单位判处罚金,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,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。
第一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。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,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,不得非法收集、使用、加工、传输他人个人信息,不得非法买卖、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。
以下,是我的诉求:
在MCBBS内公开道歉,并at我。
否则,我有权提起民事诉讼。(但没必要)
别的不说,挂户籍这事就够永封了